杭州长途运输物流合同订立程序

时间:2021-07-02 点击:414次
《杭州长途运输公司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物流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运输合同的订立也经历要约、承诺的阶段。
(1) 要约、要约、要约等。《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约定了合同的内容;
(二)表示接受要约,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本条规定,所谓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意思的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对方或者接受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要阶段。没有报价就不能订立合同。要约能否由意思表示构成,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应当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受要约人原则上也应当是特定的,由于要约只能向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以换取受要约人的接受,因此合同成立。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人必须证明,其要约一经被要约人接受,就有责任按照要约的条款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杭州长途搬迁、**搬迁、杭州行李托运、杭州汽车托运、货物公路物流等,杭州**搬迁、长途搬迁、行李托运、汽车托运、物流运输、会展物流、酒店搬迁,一旦承诺,可在城市配送、航空运输、物流专线、大型运输等服务方面建立合同,物流包装、物流配送、设备迁移、到货配送、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咨询物流方案设计。如果不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就不是要约。”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无误,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作出承诺。
(2) 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这一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愿意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受要约人变更要约内容的,表示拒绝要约,构成新要约。承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一般是向特定受要约人作出的,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没有接受的资格,即使他们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完全同意,也只能被视为要约。由于要约是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能向要约人作出要约承诺就是契约。要约的内容必须约定: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此,《合同法》第三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它要求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内容的约定。要约的实质内容不得变更,否则为新要约。要约的实质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等,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在客运合同中,要约一般是口头要约,因此承兑人应当立即表明是否接受;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应当表明在规定的接受期限内是否接受。需要注意的是,杭州物流公司的承运人是邀请公众报价的。只要公众(无论是谁)希望与承运人签订意向合同(即要约,如仓储配送、货运、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海运等),承运人必须与承运人订立合同,不得拒绝,即,承运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强制承诺义务。由于物流运输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法律有必要严格控制物流运输,迫使物流运输承运人承担强制承诺义务。但是,这里应当强调,从事物流运输的承运人不能拒绝托运人的任何运输要求。例如,当运输工具满载时,从事物流运输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的航班常规要求;当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运输时,从事物流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拒绝委托承运人要求其按时到达目的地。